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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农业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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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农业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环境,根据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科研及其它有关活动。凡购买、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废弃物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为避免在教学、科研等活动中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各单位应贯彻严格控制、规范操作、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五条 学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由校长授权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校长统一领导,实行分级管理。学校资产管理处、保卫处是危险化学品管理的主管部门。各使用单位应由一名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负责,并落实具体的管理人员。使用单位与资产管理处签订《湖南农业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责任书》。

第二章 购置与储存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按照国家、省、市及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购置;特别是剧毒品、放射性物质和易制毒化学品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行政许可制度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购置危险化学品。

第七条  使用单位根据教学、科研需要,提出危险化学品的申购计划。资产管理处负责申购计划的审批和统一组织购置;保卫处负责对各单位保管、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安全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使用单位申购危险化学品时,须先填写“湖南农业大学危险化学品领用申请单”,详细写明品种、数量、用途,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报保卫处备案、资产管理处审批,由资产管理处到公安管理部门办理准购证后统一组织购置。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储存必须有专用仓库、专人管理,其中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应分类专库保存。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防湿、消除静电、环境保护等安全装置和设施。

第十条 化学性质或防火、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

第十一条  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或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受阳光照射易燃烧、易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第三章 管理与使用

第十二条 学校危险化学品实行学校、学院(中心)二级管理。保卫处负责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资产管理处负责教学、科研用危险化学品的采购供应和储存保管工作;各院(中心)主管领导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实行集中管理,由资产管理处危险品仓库负责储存、供应工作,各单位不得超量储存危险化学品或私设危险化学品库。

第十四条 各使用单位要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工作,明确岗位责任,做到按照规定领取、分类储存、安全使用,并积极配合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与指导。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必须制定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操作规程,明确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并督促严格按照规定操作。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领用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应从资产管理处网站下载并填写“湖南农业大学危险化学品领用申请单”,按要求办理审批手续, 指定双人(职工)领取。要坚持专人负责、专人领用、专人保管。各使用单位不得委派学生领取。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必须遵守专项审批、专项使用的原则。不得将危险化学品转送、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或用于食品、药品或其它非实验室使用。实验结束后使用人从资产管理处网站下载并填写“湖南农业大学剧毒危险化学品使用报告”,经使用单位签字盖章后交资产管理处存档。

第十八条 剧毒化学品的管理还应遵守下列基本要求:

(一)剧毒化学品采取使用多少、领取多少的限制措施。使用时做好使用记录,做到账账、账物相符,用剩物品须及时清退资产管理处危险品库统一保管。

(二)剧毒化学品领取和发放必须各有两人同时进行。严格落实五双制度,即双人管理、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人保管和双把锁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各项安全措施。

(三)使用人员应熟知药品性质,并需经过专门业务训练。皮肤有破损的人员严禁操作剧毒品。

(四)工艺装备应在有局部通风装置内进行,工作前应打开通风。应配有消毒设施和急救设施。

(五)剧毒化学品的使用工具、容器应为专用,用完后消毒。剧毒化学品的溶槽应有通风装置,非操作时间应加盖加锁。经过剧毒品溶液处理过的工具应彻底冲洗干净,并放在通风的地方。

第十九条 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还应遵守下列基本要求:

(一)各使用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易制毒化学品保管与发放工作,单位主要负责人负总责,是本单位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

(二)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人员,必须对本单位易制毒化学品的出入库履行严格的登记手续,建立使用台账,如实记录购进易制毒化学品的种类、数量、领用人、领用数量等详细情况。

(三)各使用单位须建立管理专柜,实验过程中使用人不得随意乱存乱放易制毒化学品,实验后剩余的易制毒化学品使用人必须交回专管人员统一保管。

第二十条 各使用单位要经常对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教职员工、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学生使用危险化学品时教师应详细指导监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 各使用单位应加强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防范,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一旦发生事故应及时上报,并立即启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营救。针对事故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消洗等措施,控制危害源,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

第二十二条 凡发生危险化学品被盗、丢失等情况,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应立即报告上级领导和公安保卫部门,并协助公安保卫部门进行查处。

第四章  废弃物处理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液、废渣,要根据种类分别采取适当措施进行无毒无害处理,避免污染环境。各使用单位须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处理、存放、监督、检查有毒、有害废液、废固的管理工作。

(一)实验用剧毒化学品的残渣或过期的剧毒品由各使用单位统一收集、密封包装、注明名称,存放到资产管理处危险品库。资产管理处按有关规定报公安机关统一处理。

(二)过期固体药剂、浓度高的废试剂必须以原试剂瓶包装,各单位处理时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并报保卫处和资产管理处备案,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处理。不得随意丢弃、掩埋或并入收集桶内处理。

(三)使用单位须按规定设置收集桶,随时分级、分类收集有害、有毒废液、废固,定点存放,做到有专人负责安全保管。废液、废固收集桶的存放地点必须张贴危险警示标志。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在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过程中,对使用、保管、处置废弃物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办法而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奖惩办法均按《湖南农业大学安全工作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执行,原《湖南农业大学危险品安全管理办法》(湘农大[2007]1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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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12/11/04 09: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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